索 引 号 | XM00503-25-00-2024-006 | 主题分类 | 行政行为情况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厦应急〔2024〕33号 |
标 题: |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应急管理领域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的通知 |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应急管理
领域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
无违法记录证明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2024年3月6日,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通知》(厦信用办〔2024〕1号),为确保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在我市应急管理、地震领域取得实效,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按照《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 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24〕1号,详见附件)相关要求,梳理我局纳入专项信用报告的违法信息(包括应急管理领域、地震领域),确保2020年8月1日以来我局对经营主体作出的处罚信息全面准确归集共享。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按照“全面、真实、准确、及时”要求,相关单位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7个自然日内将信息准确报送法规处,确保违法信息在产生之日起14个自然日内归集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牵头单位:法规处;配合单位:执法支队、地震局)
二、开设报告查询专栏。在我局官方网站开设专栏,对接“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栏,方便经营主体信用服务“一个窗口”。(牵头单位:法规处;配合单位:办公室)
三、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金融、商务经营、行政管理等场景全面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对经营主体需要进一步了解专项信用报告记载违法行为(含事故情况)具体情况的,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生成单位)予以办理。经营主体确需证明2020年8月1日前有无应急管理、地震领域违法记录的,仍按照原渠道向相关牵头单位申请出具证明材料。(牵头单位:办公室;配合单位:协调处、法规处、执法支队)
四、完善权益保障机制。经营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害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除了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外,还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异议申请。涉及我局提供信息的,配合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核查工作,及时处理相关异议和诉求,在收到核查件起2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处理工作,并反馈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牵头单位:法规处;配合单位:执法支队、地震局及相关职能处室)
五、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等转发专项信用报告服务指南,引导经营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扎实推进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落地见效,在我市应急管理、地震领域逐步实现“应替尽替”。(牵头单位:法规处;配合单位:人事处、办公室)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 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
主办: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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