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503-12-00-2017-065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领域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厦安监政法〔2017〕17号 |
标 题: |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试行)的通知 |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安全生产行政
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办、执法支队、应急中心:
为了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创新监管方式,坚持依法监管,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市审改办、自贸办要求,现将《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7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安全生产行政
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草案)》,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等,制定本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为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已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认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依据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2号);
(二)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完善“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相关台账资料的通知》;
(三)《2017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厦府办〔2017〕33号、厦安监综合〔2017〕6号);
(四)《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安监政法〔2016〕1号)。
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事中事后监管。
四、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和“双随机”抽查计划或根据举报线索,采取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方式。
本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试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实际,适时调整修订;本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解释权归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合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4.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监管机构(部门)
局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
四、监管方式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和“双随机”抽查计划或根据举报线索,采取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方式。
五、监管处理
对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1.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3.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5.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6.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7.有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有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9.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有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11.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有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三、监管机构(部门)
局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
四、监管方式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和“双随机”抽查计划或根据举报线索,采取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方式。
五、监管处理
对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附件3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要求批发经营者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三、监管机构(部门)
局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
四、监管方式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和“双随机”抽查计划或根据举报线索,采取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方式。
五、监管处理
对存在烟花爆竹经营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附件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1.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2.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等是否虚假等;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5.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6.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认可要求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
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七条
三、监管机构(部门)
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
四、监管方式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和“双随机”抽查计划或根据举报线索,采取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方式。
五、监管处理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许可(认可)资质。
附件5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1.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3.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5.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6.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7.有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有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9.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三、监管机构(部门)
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
四、监管方式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和“双随机”抽查计划或根据举报线索,采取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方式。
五、监管处理
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和从业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许可(认可)资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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