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503-12-00-2020-103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领域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厦应急〔2020〕191号 |
标 题: |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
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定(试行)》已经12月24日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领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应急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或者调整应急管理领域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
(三)制定或修改全市性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等重要监管制度和重大措施;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上级分配明确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的决策事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制定;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市应急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事项按照深入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公布执行等程序进行决策。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标准,报经局党委会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市应急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领导提出或相关承办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下称承办机构)提出议题建议,同时由承办机构提交决策议题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等相关材料,并经局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同意,确定重大决策议题。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工作程序:
(一)深入调查研究与起草。承办机构经深入调查研究,形成“草案初稿”报局分管领导。
(二)讨论与修改。局分管领导与承办机构充分讨论与修改,形成“正式草案”报局主要领导。
(三)广泛征求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初步同意后,由承办机构形成“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局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修改与评估。承办机构在组织征求和听取意见时,应当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及时对征求意见结果进行分类汇总,认真分析和采纳合理意见,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进行专门说明。
(五)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局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必要时,可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六)决定与公布。对于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可提交局党委决策。党委决定后,由承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局相关领导签发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由承办机构以市应急局的名义邀请相关专家(不少于3人)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和执行成本控制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组意见和论证报告。涉及面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讨论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
第八条 对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由承办机构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采取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与案例分析等方式,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论证,根据评估情况确定为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承办机构应当公布听证事项,通过自愿报名、定向选择等方式遴选听证参加人,保证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并事先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承办处室应当在听证会上对决策事项作出说明,接受听证参加人质询,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主体的合法性;
(二)决策依据的合法性;
(三)决策内容的合法性;
(四)决策权限的合法性;
(五)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 提交局党委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机构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社会稳定风险预测与评估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或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
(四)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五)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
(六)省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八)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局党委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承办机构修改后交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6个月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 对已经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局各职能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贯彻执行。需多个承办机构分工的,由牵头的承办机构拟定分工意见,明确相关责任分工与工作要求,报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承办机构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应当明确重大决策日常工作责任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及时报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及时报告重大决策执行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对策措施、或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一年内围绕以下内容开展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由局办公室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按照规定移交局档案室统一保管。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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