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503-11-00-2012-071 | 主题分类 | 救灾领域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厦安监综合〔2012〕37号 |
标 题: |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单位(不带仓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范本)的通知 |
各区、火炬管委会、象屿保税区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我局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单位(不带仓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范本)》(以下简称《试行范本》),并在4月19日召集有关安全生产专家征求意见后根据建议修改完成,现予印发,供有关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和安监部门备案审查时参考。请各区安监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务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把应急预案和根据《试行范本》提出的基本要求将必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到位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基本要件进行严格把关。
二是指导辖区相关企业参照《试行范本》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同时督促相关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要求,按《厦门市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厦安监综合〔2011〕1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附件:《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单位(不带仓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范本)》(请从市安监局网站:http://yjj.xm.gov.cn,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栏目下载)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
主办: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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