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最终文件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爆炸性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化学品,包括爆炸物以及不属于爆炸物,但与其它物质混合物或在一定条件下能发生爆炸的化学品,例如氯酸钠、硝化纤维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提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分类信息表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二者内涵不同。
2.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的标准
关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中,条款5.2.16中的“变配电所”概念在整个标准中是统一的,低压配电室属于“变配电所”范围。
条文说明:5.2.16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为装置内人员集中场所或重要设施,且又可能是点火源,因此其与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概率较高的甲、乙、类设备的房间不应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独立设置。
标准条款6.2.25中“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与条款7.2.18中“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不冲突。柔性连接有多种方式,液化烃、液氨、液氯管道不得采取软管连接,其储罐进出口管道可采取其他方式的柔性连接。
条文说明:6.2.25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储罐与管道之间产生的不均匀沉降引起破坏。7.2.18液化烃、液氯、液氨等一旦泄漏,危害性较大,软管连接易发生泄漏,因此规定输送上述介质的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具体事宜请咨询有关标准起草单位。
3.危化品行业的企业划分
乙醇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涉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中药饮片加工企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行业。
4.出口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
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列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 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 30000.2-2013~GB 30000.29-2013)及《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科学准确地确定本企业化学品的危险性说明、警示词、象形图和防范说明,编制或更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做好化学品危害告知和信息传递工作。
5.易燃品生产经营管理咨询
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依据有关原则进行判定。
6.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咨询
请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要求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相关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7.危险化学品目录范围
请执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
8.重大危险源的范围
请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执行。
9.危险化学品储罐、容器存在量的设计标准
危险化学品储罐及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区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大量确定,设计最大量为重大危险源的设计单位在其设计文件中确定的最大允许量,该设计最大量不应超过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相关标准规范为设计单位在具体设计危险化学品储罐及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区所应当遵循的标准规范,无法具体一一列示。
10.危化品的判定范围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对于某种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请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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