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留言汇总
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有最新标准吗》
咨询: 我是危化品生产单位,目前执行的是GB 30077-201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请问有最新标准吗? 2021年有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是否已经实施?
回复: 该标准目前已进入修订最终审批环节,修订版尚未正式发布实施。
2.针对施工企业的一个施工项目应该编制综合应急预案还是现场处置方案?
咨询: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内容与要求不同,实施过程中常存在困惑,请指教。另塔吊等起重设备的安、拆是否编制的是专项应急预案?
回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进而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3.高危行业应急演练一年至少开展几次?
咨询: 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而专项预案演练往往包含有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内容,那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每年只需开展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企业上半年开展了一次专项演练就相当于上半年完成了一次专项和现场处置演练?
回复: 你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次数进行了规定,这是对演练频次的最低要求。如地方另有规定的,请参照执行。另外,请正确理解演练的定义,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有桌面推演、实战演练、专项演练、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既可以单独组织,也可以同时开展。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采用不同形式,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关于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备案细节问题
咨询: 1.应急预案评审分不分内审和外审?是否可以用应急预案评审代替评估? 2.对于各类检查提出的应急预案小问题,不涉及《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需要修订的情形,每次都要修订还是可一年集中修订一次;小的修订后需不需要组织评审;小的修订后需要重新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下发吗;小修后应急预案封皮上颁布日期是写最初颁布的日期还是写最新修订的日期? 3.承包商项目部的应急预案由项目部审批,还是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回复: 1.应急预案评审不区分内审和外审,但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评审无法代替评估,预案评审为公布、备案前的程序,评审或者论证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预案评估为预案实施阶段的内容,主要在预案演练或者实施后,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36、37条对预案修订及重新备案进行了明确规定,请根据预案内容修订情况,结合地方有关规定进行修订或备案。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24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请结合企业实际执行。
5.应急演练咨询
咨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有5个专项应急预案和8个现场处置预案,全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和2次现场处置预案演练即可?不用全部预案都演练?请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盼复。
回复: 你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次数进行了规定,这是对演练频次的最低要求。请正确理解演练的定义,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可以同时开展。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地方有关规定,灵活采用桌面演练、实战演练、专项演练、综合演练等形式,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交通运输领域的港口危化品储存、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应急预案应该向哪个部门备案?
咨询: 请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第三款要求,交通运输领域的港口危化品储存、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应急预案是不是应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回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对不同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做了详细规定,请根据所属企业性质,参考该条款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7.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咨询: 危险物品装卸单位的应急预案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吗?
回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请根据规定要求,参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8.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问题
咨询: 据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存在三个标准编号AQT 9002-2006、GBT29639-2013、GBT29639-2020,目前我单位正在按期修订综合应急预案:①综合应急预案修订是否必须严格按照GBT29639-2020中综合应急预案内容大纲进行修订不得删减,是否可以补充导则修订删减内容;②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部应急预案备案要求和对应机构哪些?
回复: ①《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在此基础上,推出了国家标准《导则》(GB/T29639-2013),后为符合新时代应急预案政策法规、背景形势、功能定位等方面的要求,修订形成了《导则》(GB/T29639-2020)。《导则》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体系构成和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附件信息进行了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为国家推荐性标准。你单位编制预案应以取得实效、提高预案质量为出发点,结合地方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进行预案编制。 ②关于应急预案备案要求及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请你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地方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9.关于两个预案编制导则执行的问题
咨询: 目前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和《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两个导则。对于石化企业已按照GBT 29639编制火灾专项预案,是否还需要按GBT38315编制灭火和疏散预案?另外,两个导则在条款要素、响应分级、组织机构等方面存在不同的要求,如果同时执行两个导则会形成两个不同的预案体系,该如何协调
回复: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体系构成和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附件信息,是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提供依据和指南。《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明确了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的具体要求。 两个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请结合企业实际和地方有关规定,参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确定你单位预案体系。
10.烟花爆竹守护人员
咨询: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其中烟花爆竹守护作业是否指库房看守保安人员。
回复: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烟花爆竹守护作业人员涵盖库房看守保安人员。
11.内陆小型淡水渔业养殖场是否也属于高危行业
咨询: 领导咨询一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第六条规定,渔业生产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那么是否所有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企业或养殖场都需投保安责险,包括很小的池塘养殖、流水养殖等。如:内陆池塘养殖仅1亩的池塘养殖个体户、仅有2-3亩的鱼苗苗种场水深不到1米、陆基养鱼的企业等
回复: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第六条规定,渔业生产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投保安责险。渔业生产领域是指从事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水生植物的养殖和捕捞等作业活动行业、领域,具体投保范围以所在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明确的投保范围为准。
1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
咨询: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第十二条第二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中的行政许可事项?
回复: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第十二条第一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中的行政许可事项。
1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评价问题
咨询: 您好!请问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通过验收后,无重大变更,是否有要求每三年开展安全评价,即每三年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备案?
回复: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的资料。
14.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能否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开展
咨询: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删除了这项规定。请问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能否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开展。
回复: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月31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9年7月1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15.三层楼房能否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店
咨询: 当地政策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只能布点在两层及以下楼房内,请问三层楼房一楼用18厘米厚实体砖墙封闭人员无法上楼,并且楼上空置无人居住、活动的条件下,底层能否作为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经营场所?
回复: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如能确保零售场所上层房屋闲置无人居住或办公使用,且将通往楼上通道用实体墙封堵,则可视为符合零售场所安全条件,具体情况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核实确认。
16.乡村在春节期间是否能设置烟花爆竹零售专柜?
咨询: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放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该条款规定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可以实行专柜销售,如乡村长期零售点是专柜形式,春节期间是否可以继续零售?如不能零售,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谢谢!
回复: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同时,《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17.组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准入条件
咨询: 咨询:想组建一支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哪个部门负责审批,所需要什么条件?如队员资质和设备情况
回复: 目前,救灾领域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可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登记。同时,根据应急管理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应急〔2022〕110号)要求,“民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做好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按照符合登记标准条件、符合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支持相关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应急管理部门欢迎社会力量和应急志愿者投身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参与各类灾害事故救援。由于灾害事故普遍具有一定危险性,救援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救援经验,我们提倡广大应急志愿者通过加入相关机构、社会应急力量组织等方式参与抢险救灾活动,普通应急志愿者可以承担危险性较低的抢险救灾辅助工作。
18.经营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但是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是否可以主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咨询: 硝酸异辛酯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版里,但是经鉴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那么硝酸异辛酯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吗?假如不需要的话,那么为了响应使用客户的要求,我们可以主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吗?
回复: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经营物品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9.AQ 4131—2023 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辨识执行中关于成品货物临界值是货物总重量还是货物含药量
咨询: 1、对于烟花爆竹成品货物重大危险源辨识,临界值是成品货物重量还是成品含药量。按照规范描述个人理解应为成品货物总重量,如果为货物总重量如何管控和掌握?2、成品库房重大危险源辨识储存单元为“独立库房”是否考虑实体防火墙的独立防火分区?
回复: 《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辨识》(AQ4131-2023)第3.2条规定,临界量是指某种危险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所规定的最小数量。对于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的临界量(Q)、设计存放量(q)指成品、半成品的含药量。《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辨识》(AQ4131-2023)中第4.3条规定:每栋独立的烟花爆竹成品和半成品仓库划分为一个储存单元。烟花爆竹储存单元应为单栋独立的库房。
20.基建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咨询: 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评审备案,在三年有效期内,因我公司存在改扩建项目,正处于基建期内,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需要按改扩建后的事故风险特点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改扩建后的危险较大场所或装置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现是否需要重新编制或修订,并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新进行备案?
回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请对照相应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参照执行,如地方另有规定一并参照执行
21.工贸企业的应急预案完成评审后是否需要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应急管理职责部门备案。
咨询: 工贸企业的应急预案完成评审后是否需要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应急管理职责部门备案。
回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请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2.地下管廊是否属于有限空间?
咨询: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应急厅函〔2020〕299号,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根据定义,地下管廊仅仅满足进出口受限一点,其余均不满足,地下管廊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通风良好,无有害气体积聚,根据管廊实际情况,请明确地下管廊是否属于有限空间?谢谢!
回复: 感谢您的留言!地下管廊全称为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是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 根据应急厅函〔2020〕299号规定,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地下管廊是否属于有限空间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企业可以确认该地下管廊不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情况,则可以不纳入有限空间进行管理。
23.内退职工注安师注册问题
咨询: 我在企业工作,现已内退,注册于原企业的注安师执业证已注销,现各种社会保险在原企业缴纳,是否可以与其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注册执业?
回复: 已电话沟通解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内退人员社会保险时,与内退人员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内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在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或第二劳动关系单位执业。
24.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专业及逾期初始注册要求
咨询: 1、18年12月获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当时考试是没有分专业的,后期我在注册的时候是可以随便选择一种我想要注册的专业么? 2、如果逾期初始注册了,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有什么要求?
回复: 已电话沟通解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时,仅能注册一个专业类别。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又取得其他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即增报专业考试合格)的,申请注册时请结合实际从事工作,从通过考试的专业类别中选择一个进行注册。 逾期初始注册的,除满足初始注册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对应专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申请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要求可参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注册说明(参考网址:http://rmocse.chinasafety.ac.cn/help/manuals.html)。
25.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限和继续教育学时的问题咨询
咨询: 您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3年。二十三条:注安师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十九条:中级注安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三十一条: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未说明具体学时。我想咨询现行注册有效时限和继续教育学时,谢谢。
回复: 已电话沟通解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十九条规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目前,初始注册、变更注册无继续教育要求。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申请时需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体可参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注册说明(参考网址:http://rmocse.chinasafety.ac.cn/help/manuals.html)或者咨询所属注册初审机构,联系方式详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参考网址:https://rmocse.chinasafety.ac.cn/Contact.aspx#)
26.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间隔时间是5年还是3年?
咨询: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期是5年,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注册有效期是3年,请问是5年内注册还是3年内注册呢?谢谢。
回复: 已电话沟通解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十八条规定,2019年以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2019年(含)及以后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超过该时限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第十九条规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27.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事宜
咨询: 本人目前已经注册安全工程师化工行业,2019年考取其他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尚未注册,5年内未初始注册会有影响么?
回复: 已电话沟通解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时,仅能注册一个专业类别。完成初始注册后,又取得其他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即增报专业考试合格)的,申请注册时请结合实际从事工作,从通过考试的专业类别中选择一个进行注册。目前,增报专业考试合格证明尚无初始注册时限规定。
28.关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免考条件
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相关政策,在免试条件中有这样一条“具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我于2007年参加工作,自工作以来从事的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并于2023年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有色金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印章,请问这种情况,符合免考条件吗?
回复: 已电话沟通解决。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应急〔2019〕8号)第七条,符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者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八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考试报名和免试资格审查相关事宜,建议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方式详见中国人事考试网。(参考网址:http://www.cpta.com.cn/question/1733.html)
29.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事宜
咨询: 本人注安证于2022年4月注册在外省一家企业,2023年7月离职后回当地工作,和第三方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到当地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社保为施工企业办理,请问本人注安证能否变更注册到当地。原单位私自伪造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应受到何种处罚?
回复: 已电话沟通解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根据您的描述,当前尚未与建筑施工企业或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注册申请条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有关用人单位私自伪造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建议联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
30.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问题
咨询: 现实生活中碰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职业两种。两种证书有什么区别?
回复: 已电话沟通解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2002年,原人事部、原国家安监局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考核认定的人员,可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按照要求改版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2019年,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规定,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31.放射性物品生产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问题咨询
咨询: 您好!本人所在企业属于放射性物品生产企业,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要求,公司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请问这种情况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否可以代替注册安全工程师?若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专业类别应该属于“化工安全”还是“其他安全”?
回复: 已电话沟通解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二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2018年1月1日起2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资格证问题咨询
问:我是一家企业集团的安全管理部人员,我们集团公司领导任职下属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但只是挂名,实际负责各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都是各家企业总经理。其中有一家是危化企业,负责日常领导管理和运营的也是总经理,请问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都要考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资格证》吗?我们在办理危化品许可证时,审批部门要求我们法人代表、总经理都要有证才给办证。能不能总经理有考证就行?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其他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实际控制人均可成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但不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
33.想了解从事高空作业高危工作是否需要特殊许可证的问题
诉求内容:其打算在集美区开一家保洁公司,其中有包含外墙清洁这种高空作业的高危工作。其想了解一下是否需要申请特殊的许可证才能从事还是说只要有经营许可证就可以作业该方面的工作,希望部门致电给予解答。
办理意见:一、根据部门“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应急管理部门非保洁公司(外墙清洁作业)许可部门,无需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保洁公司经营相关资质。二、因外墙清洗从业人员可能涉及高处作业,即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从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如果是其从业人员拟申领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或登高架设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体申请流程个人可经培训后报名考试,也可通过培训后由机构代为报名考试,培训机构电话及地址可以到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官网http://yjj.xm.gov.cn/ztbd/zt/aqpx/201802/t20180223_1850556.htm查询。考试通过后,可由个人或者培训机构向市应急管理局审批窗口申请发证,流程和要求请到http://yjj.xm.gov.cn/wjfb/tzwj/202209/t20220908_2686177.htm查询。三、因住建部门也核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如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请向厦门市建设局咨询,联系电话:0592-7703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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