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解读
时间:2022-06-06 09:19

《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解读

  2022年5月31日,厦门市应急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海洋局、港口局及厦门银保监局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的实施意见》联合印发全市实施。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2月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2017年12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明确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增加罚则。2021年12月28日,省应急厅联合工信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厅、海洋与渔业局及福建银保监局印发了《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应急〔2021〕124号)(以下简称省级《实施意见》)精神,明确在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落地实施,市应急局联合市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海洋局、港口局及厦门银保监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的实施意见》,既是顺应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也是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大势所趋的要求。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最新修订)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

  (四)《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应急〔2021〕124号)

  三、工作进展

  2021年9月启动政策研究制定工作,2022年5月31日正式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推进安责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第二部分为组织实施,明确推进安责险的实施范围、保险责任、保险产品、保险理赔、承保机构、预防服务、费用管理。第三部分为责任分工,明确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海洋局、市港口局、银保监局等重点高危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未明确开展安责险的高危行业领域、拟推行安责险的其他行业领域的职责分工。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明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考核机制。第五部分为工作要求,明确推进安责险的三项要求.

  (一)明确了工作目标。2022年,建立全市范围内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政策制度,分行业稳步推进。力争到2023年上半年,全面建成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实现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参保全覆盖,为参保企业提供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等事故预防服务全覆盖,并引导推动安责险向其他行业领域延伸,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明确了实施范围。在全市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投保。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针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明确了保险责任。明确投保企业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赔偿等内容。

  (四)明确了保险产品。保险监管部门会同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实际,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示范性条款及费率。保险期限原则为一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等。

  (五)明确了保险理赔。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赔偿保险金,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同一赔付标准等。

  (六)明确了承保机构。安责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包括商业信誉、偿付能力、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等。安责险的承保机构,由企业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自主确定;也可由多家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采取共保方式;还可以根据需要引入具有资质条件的保险经纪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安责险业务等。

  (七)明确了预防服务。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对事故预防服务频次、事故预防服务费金额比例、引入保险经纪机构参与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经纪费及保险经纪机构、保险机构、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等事项进行明确。

  (八)明确了费用管理。承保机构的事故预防费用一律据实列支。列支总额可以根据全市推行工作进展情况、费率总体水平确定和调整,不少于保费总额的20%。并对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原则,使用项目内容及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明确。

  下一步相关行业部门,将以贯彻落实《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的实施意见》为契机,结合行业领域自身实际,制定出台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保险细则等文件,全力推进安责险制度在我市的落地实施。

  五、注意事项

  本意见由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意见中的具体政策规定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六、联系部门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许志军

  联系电话:0592-2852243

 

  原文链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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