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厦门一企业违反多项规定,被罚5.7万元,主要负责人被罚2.5万元!
时间:2024-04-26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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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气瓶怎么没有防倾倒措施,气瓶一旦倾倒会使气瓶阀门掉落跑气,气瓶由于跑气的巨大反作用力,将向前冲或在地面打转,若附近有人,将会伤及人员。如果是可燃气体会引起爆炸,后果更严重!

近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使用的部分气瓶没有设置防倾倒装置。据执法人员介绍,气瓶里的压缩气体属于危险品,如果不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保护好气瓶,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检查中还发现该公司机加工车间的1台砂轮机、3个配电箱没有接地保护,1名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的员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喷涂车间喷粉区灯具、风扇等均为非防爆设备。现场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加工车间的砂轮机等电气装置未按规定接地,喷粉区内电气设备未采用防爆防尘型电气设备,分别违反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3.0.4、GB15607-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4.8.1,存在2项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存在1项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合并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5.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示

气瓶是一种常用的压力容器,盛装介质的气瓶如果运输、搬运、储存、使用不当,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一)瓶装气体验收小贴士

1.使用单位应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瓶装气体,接收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接收入库,不得接收超期未检的气瓶;2.接收前应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须查看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3.在接收气瓶时以及在瓶装气体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并按照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挂贴相应的标签;4.气瓶上应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气瓶颜色应满足GB/T 7144-2016 的要求,警示标签应满足 GB/T 16804-2011 的要求。常见工业气瓶颜色标志如下:

序号

充装气体名称

化学式

瓶色

字样

字色

1

乙炔

HCCH

乙炔不可近火

大红

2

O₂

淡蓝

3

N₂

淡黄

4

二氧化碳

CO2

二氧化碳

5

Ar

银灰

深绿

(二)气瓶储存小贴士

1.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篷的场所;2.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3.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4.存储场所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m;5.气瓶应分类存储:空瓶和满瓶分开,气瓶间存放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与易燃物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识;6.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7.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

(三)瓶装气体使用小贴士

1.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居住区域保持10m以上安全距离;2.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等降温、防晒措施;3.作业前应检查气瓶表具、胶管是否存在损坏、破裂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换新;气瓶表具、胶管不得混用;4.作业前清理作业场所周边易燃物;焊割过程中火星四溅,作业人员应及时扑灭火星;5.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6.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在气割、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是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7.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9.严禁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将气瓶用作支架等其他用途;10.严禁在气瓶漏气的情况下进行焊割作业,发现气瓶漏气,要查找原因(试漏时可用肥皂水),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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