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503-15-00-2024-002 | 主题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厦应急函〔2024〕11号 | |
标 题: |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反馈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24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
答复类别:A 类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反馈市十六届人大三次
会议第0124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市公安局:
陈若芸代表在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调整厦门市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的建议》(第0124号)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现将协办意见反馈如下:
该项建议以燃放烟花爆竹政策为切入点,列举2023年以来广东、山西、上海等城市调整修订燃放政策事例,提出了调整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的必要性,并建议岛内设立集中燃放点回应市民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需求、参考上海优秀经验制定春节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确保安全、加强安全防护及保障、制定烟花爆竹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生产超低排放的微型烟花和鞭炮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和《厦门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19〕30号),我局主要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就该项建议的落实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关于由政府机构或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的机构组织集中燃放
建议中提出在思明区设立集中燃放点,在规定时段及规定区域,合理、有序引导市民前往燃放。根据《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厦门岛内思明区和湖里区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采纳建议涉及修订地方法规,建议公安部门商相关区政府开展调研后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关于制订专门的春节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建议根据全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实际,会同消防救援部门研究提出落实建议的措施。
三、关于加强安全防护及保障
我市烟花爆竹零售店在售的产品均为个人燃放类。根据《烟花爆竹的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烟花爆竹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分为A、B、C、D四级,A级B级是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属于专业燃放类;C级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小的产品,属于个人燃放类;D级适用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小的产品,属于个人燃放类。目前,我市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零售店,只销售C级D级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系数相对有保障且适宜大部分区域燃放。我局将持续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督促烟花爆竹零售店依法依规经营,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持续加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经营超标违禁产品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守好烟花爆竹安全关。
四、关于制定烟花爆竹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建议相关部门适时向上级反映,从国家层面考虑研究制定烟花爆竹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关于生产超低排放的微型烟花和鞭炮
目前,我市没有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可以通过倡导辖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树牢安全、环保意识,多采购无硫、微烟、小药量等安全环保性烟花爆竹产品,减少燃放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如有需要,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领导署名:罗水香
联 系 人:黄少军
联系电话:2852296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
附件:
主办: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 3502000034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28号闽ICP备06004296-28号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9F联系电话:0592-2035555(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