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503-25-00-2026-012 主题分类 行政行为情况
发布机构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厦应急〔2026〕40号
标 题: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0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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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应急局,局机关相关处室、执法支队: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工作指引》已经市应急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6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更好服务厦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主动告知等工作,制定本内部工作指引。

  一、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和公示管理

  鉴于应急管理部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领域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我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失信信息,暂按本指引明确的轻微、一般、严重三级分类标准实施分类公示与信用修复管理。待应急管理部制定并发布统一分类标准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信息应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部门官网同步公示。根据市信用办工作要求,无论是否对外公示,所有行政处罚信息均应共享至市信用办,并按要求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一)轻微失信信息

  该类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确需公示的,公示期最长3个月;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信用修复。具体包括:

  1.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2.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

  3.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较小数额罚款指适用普通程序作出、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4.其他依法认定的轻微失信情形。

  (二)一般失信信息

  该类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具体包括:

  1.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未作规定的,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含本数)、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2.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

  3.其他依法认定的一般失信情形。

  (三)严重失信信息

  此类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法律、行政法规对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包括:

  1.受到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指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50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2.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3.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4.依法依规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

  5.其他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情形。

  二、信用修复申请条件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两书同达”主动告知工作要求

  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厦门市应急管理系统失信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附件),确保相对人第一时间知晓公示情况、公示期限、修复路径、法律后果。

  告知内容须明确:已公示、公示平台、公示期限、修复条件、办理渠道、咨询电话。

  四、公示与修复特别规则

  (一)最长公示期自动停止。失信信息达到最长公示期后,自动停止公示。

  (二)多类型处罚从长计算。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

  (三)附带期限不得提前终止。对暂扣、限制从业等附带期限的处罚,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四)谁认定、谁修复。失信信息由作出认定的单位负责修复审核、停止公示、结果同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推行包容审慎执法、落实信用修复工作,同改善营商环境、为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努力营造规范、文明、有序的执法生态。

  (二)规范实施加强监督。各单位应及时根据本指引要求开展信用公示及修复工作,市局法制机构将对本系统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6年4月1日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三)罚教结合正向宣传。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信用公示及修复过程中,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对各类失信主体,应当进行教育指导、警示告知,督促当事人落实信用主体责任。

  (四)结合实际对照实施。本指引中的认定标准对厦门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开展失信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时有效,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案件实际情况开展此项工作。本指引内容由市应急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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