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专家参与行政许可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领域行政许可行为,提升行政许可质效,加强应急管理专家参与行政许可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印发《厦门市应急管理专家参与行政许可评审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厦门市应急管理专家参与行政许可评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草办法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行政许可行为,提升行政许可质量,加强应急管理专家参与行政许可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5〕73号)、《厦门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厦府办〔2021〕84号)和《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应急内部〔2022〕15号,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市应急局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许可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许可事项名称按照市应急局权责清单和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审批“五级十五同”标准化目录清单执行。
第三条【评审事项清单定义】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审批“五级十五同”标准化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等许可事项应聘请专家参与审查,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等许可事项可以聘请专家参与审查,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统称为专家参与行政许可评审事项。市应急局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上级政策要求、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专家参与行政许可评审事项清单。
第四条【评审专家定义】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参与市应急局行政许可评审工作的专家,含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的应急管理专家,以及按规定调用的库外专家。
第五条 【专家管理原则】 评审专家的条件、调用、权利义务、津贴标准、评价等管理,按照《厦门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专家调用条件】 纳入评审事项清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依法依规出具行政许可专家评审意见,或配合处理行政许可纠纷、质询、投诉等工作。
对未纳入评审事项清单,但涉及生产储存设施的企业(项目)因核实企业(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或配合处理行政许可纠纷、质询、投诉、课题研究等工作,亦可调用专家参与评审,需在调用申请单中注明调用原因。
第七条 【调用专家对象】 调用专家时原则上应根据评审事项特点调用专家库中对应专业组别专家。因工作需要,也可调用非对应库中的专家参与评审,需在调用申请单中注明调用原因。
第二章 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审专家权利】 评审专家在行政许可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审内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在评审活动前获得评审相关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评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评审资料);
(二)在评审过程中享有独立评审权,对评审结果的独立表决权;
(三)对评审资料存在疑义的有权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评审资料编制单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回答;
(四)对评审活动不正当行为的举报权;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六)对评审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评审专家义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熟悉掌握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制度规定和技术规范,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二)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在接到市应急局邀请参加评审电话,确认参加后,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市应急局工作人员,不得私自转托他人参加;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查阅评审资料,认真核对企业现场情况(不需要查阅评审资料的项目除外),并提交书面评审结论,不得对外泄露评审过程情况、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相关责任;
(五)配合市应急局处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质询和投诉;
(六)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发现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
(八)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调用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流程
第十条【专家组组成】 一般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调用3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于存在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设施的项目或安全风险性较大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项目原则上调用5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于存在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设施,且项目安全风险性较大、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用最多不超过7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
第十一条【回避情形】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该行政许可对象中作为股东、员工的;
(二)近3年内与该行政许可对象发生过经济往来或法律纠纷;
(三)本次评审资料由评审专家本人或所从业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评审专家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评审方式】 专家评审分为现场踏勘、会议评审和书面函审等方式。评审一般采取现场勘查和会议评审相结合方式。
对于已经组织过专家踏勘、开展安全条件评审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可直接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对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可以采取书面函审等方式。
第十三条【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评审会议首先推选产生专家评审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一定的行业工作或研究经验。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工作。
(一)介绍现场踏勘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二)行政许可审批对象解释情况与交流;
(三)评审组组长综合参会专家评审意见建议和会议其他参会人员意见建议当场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对照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和企业核查情况,明确提出企业是否符合安全条件。认为企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列明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对应的法律或标准依据;
(四)评审组组长宣读评审意见,与会专家签名。
第十四条 【出具整改认定】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5〕73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实际,评审对象存在需要整改问题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一般由安全评价机构(设计院)进行整改认定,出具书面整改认定报告(设计院出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修改情况),评审专家应复核评审对象整改情况是否符合安全条件,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评审意见作用】 市应急局行政审批机构应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安评报告或设计专篇等资料结论、评审对象现场核查情况,作出审批决策。
第四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专家工作评价】 市应急局政策法规处(审批处)应当依据《厦门市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及评价,记录及评价情况交至局专家管理办公室。由局专家管理办公室汇同各专业小组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专家不良行为定义】 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有以下不良行为:
(一)收受行政许可对象、评审项目资料编制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红包或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披露或擅自使用评审项目资料涉及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
(三)阻挠、干涉市应急局行政审批机构和其他专家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作出审批决定或评审意见;
(四)隐瞒、歪曲或者捏造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专家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评审专家在履行评审职责过程中,有违反本通知第十七条不良情形之一的,由专家管理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处理。不良行为查证属实且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暂停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采取解聘等处理措施。相关许可项目视情况可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对评审专家的其他不良行为处理按照《厦门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新文件新政策对评审专家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政策法规处(审批处)会同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专家参与行政许可评审事项清单
附件
专家参与行政许可评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专家库名称 |
1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危化品生产、危化品仓储经营 |
2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
危化品生产、危化品仓储经营 |
3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危化品生产、危化品仓储经营 |
4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
危化品生产、危化品仓储经营 |
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
危化品生产、危化品仓储经营 |
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
危化品生产、危化品仓储经营 |
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重新申请(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
危化品生产、危化品仓储经营 |
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
危化品生产、危化品仓储经营 |
9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省级权限)(首次申请) |
危化品生产 |
10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省级权限)(延期申请) |
危化品生产 |
11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 |
地质灾害与非煤矿山 |
12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地质灾害与非煤矿山 |
13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
危化品生产 |
14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
危化品生产 |
15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首次申请) |
危化品生产 |
16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延期申请) |
危化品生产 |
17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首次申请 |
危化品生产、危化品仓储经营 |
18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申请 |
危化品生产、危化品仓储经营 |
19 |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级权限) |
工贸安全 |
20 |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工贸安全 |
21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申请 |
危化品生产、危化品仓储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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