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厦门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由市应急管理局印发。2026年1月3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国应急管理体系正朝着 “全灾种、大应急” 转型,国家层面明确要求强化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近年来,厦门市应急救援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厦门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提升应急救援效能,规范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突发事件抢险救援行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四)《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闽应急规〔2024〕4号)
三、制定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部署的要求。
(二)细化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提升市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需要。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总则、队伍认定、指挥调度、救援行动、队伍管理、队伍保障、附则七章、三十条。
(一)总则。主要明确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界定了适用范围和基本定义,聚焦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救援,确立了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
(二)队伍认定。明确队伍需具备合法登记资质、救援队员、物资装备、管理制度、训练演练、响应能力等六项核心条件;规
定“申报推荐—审核初选—认定公布”流程;列明执行任务不坚决、不服从调度等五种取消资格情形,并设定 3 年有效期。
(三)指挥调度。界定市应急管理局调度权限,可统筹辖区
内、较大及以上灾害救援和跨区域救援。队伍参与市外救援需提前备案,自然灾害等级响应期间参与非市局调度救援需申请。跨区救援按“事发地申请—市局审批—下达指令”执行。跨市增援需获批后方可开展,确保指挥调度规范有序。
(四)救援行动。队伍接令后需迅速集结,报备出动人员、装备、行进路线等信息,按时赶赴现场。到场后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服从统一调度,严禁擅自发布救援信息。实行现场指挥员负责制,需制定救援方案、保障队伍安全,遇紧急情况可临机下达撤离命令并报告,救援结束经批准后撤离。
(五)队伍管理。明确队伍保持原有管理体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检查指导,组织培训演练,建立共训共练、联勤联动机制。要求队伍建立应急预案、24 小时值班备勤制度,规范名称标识使用,每年11月底前报备救援实力,人员、装备等信息重大调整需及时备案。
(六)队伍保障。明确市应急管理局可统筹应急类专项资金,按规定对市级队伍给予支持。市级队伍接受有关政府部门指派参加抢险救援任务时,参加抢险救援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表彰、医疗、工伤、保险、抚恤等待遇。市级队伍应当依法为参加抢险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七)附则。明确与行业规定衔接和《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施行时间、有效期。
政策咨询电话: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0592-285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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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28号


